高教自考行政管理专科专业课每年4月份、10月份开考。
课程考试合格者(所有课程都是60分为及格),考后一个月从自考办取得单科合格证书。(部分省市实施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8年)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不限制参加考试的次数。
教材科目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政治学概论
行政管理学
大学语文
计算机应用基础
社会研究方法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英语(一)
人力资源管理(一)
公文写作与处理
市政学
法学概论
公共关系学
管理心理学
现代管理学
中华维思网校自考指南-报名条件
一、什么人能参加自学考试
1、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教育程度限制。(不限制学历、户口、可在异地报考毕业。)
2、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在报名期间直接到各地自考办报名。
3、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成人学士学位。
二、开考次数和命题单位
高等教育自考每年开设4次(各省市开考的次数由省级考办决定),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和10月。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
三、从哪里找到试题和答案
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启用后仍然属于国家秘密。全国考办自2002年起不再公布答案,中华维思网校网站2006年11月推出一万三千余套试题及部分参考答案供考生参考。考生也可以通过购买相关辅导书得到更多历年试题的解析。
四、从哪里找专业计划
“专业考试计划”就是你选定的专业一共需要考哪些课程,大多数专业大概设置15-20余门课程不等。每个专业考试计划由各省市自考办确定,一般印制成《自考指南》手册的形式公布给考生。广大考生也可以参考中华维思网校各地自考的考试计划栏目,来参考你所在省市的考试计划。
五、及格线和单科合格证
课程考试合格者(所有课程都是60分为及格),考后一个月从自考办取得单科合格证书。(部分省市实施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8年)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不限制参加考试的次数。
六、什么专业不可以报考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报考对象有职业上限制的专业只接受部门委培统一招生(如公安系统、医疗机构等)。
七、自考毕业证书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可以考研,出国留学等。其中澳大利亚、英国的高等学府都承认,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承认自考学历。
八、自考毕业后的待遇
自学考试的学历受到国家的承认,自学考试毕业生享有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的待遇。
中华维思网校完全自考指南-报名手续
一、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均可报考(可不考虑户口在异地报名)。
2、能遵纪守法、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申请报考。
二、准备工作
1、确定自己所在省市的报名时间(中华维思网校收集2009年各省市报名时间表)。
2、自考每年开设4次(各省市开考的次数由省级考办决定),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和10月。报考之初,首先要查看当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么时间考哪些课程,来确定自己要报考的科目。(中华维思网校收集2009年各省市考试安排表)
3、选择专业(各省市开设的专业不同,可参考中华维思网校各地自考中各省市的考试计划栏目,选择适合您的专业)。
4、选购教材 (参看2009年统考教材表)由于自考教材变动较小,经常几年才更换教材,目前2009年公布的教材表为最新的。(另各省市会有部分教材科目微调,请密切关注中华维思网校网站的最新资讯)。
三、实施网上报名的流程
1、登陆各地自考网上报名网站。
2、到自考办网站规定的指定银行办理一张缴费用银行卡。
3、办理银行卡后的新生,和有银行卡的老考生按照报名网站规定的报名流程完成网上报名。(天津市网上报名流程示例)
4、网上报名成功后的新生需要在考办规定时间到自考办进行摄像制作准考证。
5 、如有任何疑问请和当地自考办联系。 (中华维思网校整理各地考办联系方式参考)
四、实施现场报名的流程
1、新生携带身份证、(军人凭军人证或团以上单位证明)(未满18岁凭户口本)到所在地的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站)办理报名手续。
2、同时携带2B铅笔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涂机读报名卡用)、并交一寸同底免冠照片若干张(大约4-5张)。
3、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进行缴费,得到打印的考试通知单,通知单上有考试日期、考场和座位号。
4、在考办规定的时间领取新制作出的准考证。(各地考办联系方式)
五、可同时报考多个专业
自学考试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可以照顾到不同文化程度、不同自学能力的考生学习进取的要求,许多省都允许考生同时报考多个专业。
但考生同时报考多个专业时应量力而行合理安排。
六、可同时报考专科和本科
考生可分别报考专科、本科段各专业,也可同时报考同一专业的专科和本科段,但毕业时必须先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才能领取本科毕业证书。
部分省市已经开始实施自考专科本科毕业证书同时办理制度,缩短考生取证时间。
七、本科与独立本科的区别
“本科”和专科可同时报考,但在本科毕业时候需要拿到专科证进行本科毕业查验。“独立本科”要求有专科毕业证才可以报考,是专门为已经取得专科学历的人员开设的,但目前各省市在逐步取消限制。
八、《报考简章》是考生报考的重要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内容包括:
(一)开考专业、科目和考试时间;
(二)报名时间、地点;
(三)报考对象和报考手续;
(四)毕业及实践环节考核的报名及时间安排;
(五)考生应知晓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考生通过仔细阅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可以了解每一次考试开设的专业,考试课程的时间安排,各项技能考试的时间安排,引导考生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参加考试,避免出现错报、漏报。可在报名期间从当地自考办购买。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09年4月考试报考通知
本期考试报考采用网上、电话和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办理三种方式同时进行,网上报考需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电话报考拨打11185。报考课程只可选择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新生注册和报考只能在网上办理。
一、时间安排
注册和报考: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月18日,节假日不休息,逾期不予补报。
新生摄像:2009年3月6日至7日,摄像地点为注册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怀柔、门头沟、平谷、密云四区县和燕山摄像时间为2009年3月6日。
新生领取准考证:2009年4月3日,地点为注册时所选择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网上和电话查询《考试通知单》时间:2009年4月2日至考试结束。查询英语专业非笔试课程《考试通知单》的时间为3月16日至考试结束。
二、报考缴费
网上报考缴费系统支持的是北京银行和北京邮政储汇局。网上缴费时请考生一定注意:首先根据个人持有卡(折)的类别在北京银行和北京邮政之间进行选择,以免缴费失败。
通过北京银行实施网上报考缴费的考生应在报考前到该行办理开户手续,凭借正确的帐号(或卡号)和取款密码(不是电子密码)实现网上缴费。
通过北京邮政储汇系统实施网上报考缴费的考生应在报考前到北京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开立北京邮政储蓄个人结算帐户和邮政储蓄卡,并进行邮政支付网关注册。网关注册和办理个人邮政储蓄卡(折)使用的证件类别和证件号必须一致,网上缴费时请考生使用网关注册时设置的密码。电话报考和邮政储蓄营业网点现场报考缴费系统支持的是北京邮政储汇局,考生在报考前须就近到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同时申请开通自学考试服务业务。
报考收费标准如下:
1.笔试课程:30元/科次;
2.非笔试课程见附件1。
三、补充说明
1.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须首先在网上完成个人信息录入,并选定报考专业和课程,缴费成功后用临时准考证号重新登录网络获取正式准考证号,下载打印《成功注册、报考信息单》,凭此单(或正式准考证号)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到注册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摄像及其它相关手续。只注册不报考课程的新生注册信息无效,未摄像的考生不能办理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2.考生在报考笔试课程前须先选择确认区县(各专业开考区县见附件2),根据开考计划选择报考课程,确认无误后缴费。2009年1月18日以前,考生可随时查询、修改和补报课程,但不能退报课程(即付费成功后不能退费),已报考的非笔试课程不能改报和退报,1月18日以后,考生只可以查询个人报考信息。报考期间考生可直接在网上变更考试区县和增报专业,不需另外缴费。
3.部分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由委托开考单位负责集体办理注册、报考手续,具体注册、报考方式和联系地址、电话详见附件3。
4.本次报考课程包括2009年4月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的笔试课程和非笔试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除怀柔县和燕山不开考外,其它区县均开考,考生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区县报考。该课程上半年考试时间为2009年5月10日至11日,其它非笔试课程考试时间以《考试通知单》为准。
5.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国家教育考试前要求考生填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及有关要求的通知》精神,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在进行注册、报考的同时必须确认《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未对此项程序予以确认的不能办理注册、报考手续。
6.需要补办准考证(包括更正注册信息)的考生可于新生摄像时间到所在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补证手续。
7.需要领取《考试通知单》的考生可于新生领取准考证时间到报考时所选择的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领取。
8.考试实行分卷考试,考生考试时必须自备2B铅笔和橡皮。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2009年04月12日星期日上午08:30-11:00 |
|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
2009年04月11日星期六下午14:00-16:30 |
| 行政管理学 | 2009年04月12日星期日下午14:00-16:30 |
| 市政学 | 2009年04月18日星期六上午08:30-11:00 |
| 大学语文 | 2009年04月19日星期日上午08:30-11:00 |
| 英语(一) | 2009年04月11日星期六上午08:30-11:00 |
| 现代管理学 | 2009年04月18日星期六下午14:00-16:30 |
| 计算机应用基础 | 见近期考试计划 |
| 法学概论 | 2009年04月19日星期日下午14:00-16:30 |
| 教材名称 | 出版社 | 版本 | 作者 | 购书地点 |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08年版 | 刘瑞复 李毅红 | 海淀桥北籍海楼103 |
|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8年版 | 钱淦荣 罗正楷 | 海淀桥北籍海楼103 |
| 政治学概论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08年版 | 王惠岩 周光辉 | 海淀桥北籍海楼103 |
| 行政管理学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05年版 | 胡象明 | 海淀桥北籍海楼103 |
| 大学语文 |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 2006年版 | 徐中玉 陶型传 | 海淀桥北籍海楼103 |
| 计算机应用基础 | 人民邮电出版社 | 2007年版 | 赵鸿德 唐小毅 王鲁滨 | 海淀桥北籍海楼103 |
| 社会研究方法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04年版 | 关信平 | 海淀桥北籍海楼103 |
|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2004年版 | 刘文华 | 海淀桥北籍海楼103 |
|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册)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1999年版 | 高 远 | 海淀桥北籍海楼103 |
| 人力资源管理(一)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04年版 | 孙建敏 | 海淀桥北籍海楼103 |
| 公文写作与处理 | 辽宁教育出版社 | 2004年版 | 饶士奇 | 海淀桥北籍海楼103 |
| 市政学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00年版 | 张永桃 | 海淀桥北籍海楼103 |
| 法学概论 | 武汉大学出版社 | 2005年版 | 吴祖谋 | 海淀桥北籍海楼103 |
| 公共关系学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00年版 | 廖为建 | 海淀桥北籍海楼103 |
| 管理心理学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01年版 | 孔祥勇 | 海淀桥北籍海楼103 |
| 现代管理学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07年版 | 刘熙瑞 | 海淀桥北籍海楼103 |
辅导资料购买地点海淀桥北籍海楼103
中华维思网校自考-考试纪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国家级别考试,由于考试难度比较大,毕业证含金量比较高,所以每年往往有考生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相对而言,高自考对违纪的打击力度也是非常大的, 中华维思网校奉劝大家还是要脚踏实地的认真考好每一科,作弊违纪是得不偿失的。
2004年5月20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颁布。首先是关于一科作弊,取消当次考试的全部成绩的规定,无论自考、高考、只要一科作弊,所有科目成绩全部归零。教育部认为在当前加大处罚力度,扭转考试舞弊作弊这样一种不正之风,能起到震慑作用。这招的确够猛。
为了让大家及时了解此次国家下决心严整考风考绩,中华维思网校特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登录如下: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 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维思网校完全自考指南-相关文件
一、毕业论文程序
自考毕业论文完全指导手册>>
自学考试考生自通过本科毕业论文的登记审核,即进入到毕业论文的写作程序当中来。在进行登记时,会告诉每个专业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去指定的地点听论文的讲座。在讲座上,高校主管该专业论文的老师会和大家见面,并根据大家的选题方向,将考生分配到有关的教研室,然后由教研室具体指派导师。
论文答辩的程序基本由三项组成:首先考生简单地阐述论文的写作动机、内容梗概和基本的观点;然后答辩小组成员就考生论文内容进行提问;如果答辩小组认为必要,还会对涉及论文的专业范围内的其他问题加以提问。这些提问都需要考生认真加以回答,并会影响到考生的论文成绩。考生通过论文答辩后,其本科论文即告完成。如果顺利通过,考生就应该准备本科毕业了。
二、毕业条件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①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②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③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④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三、毕业手续
考生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自己判断并申请毕业,市自考办不负责通知考生办理毕业手续。 凡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半年6月上旬,下半年12月上旬,具体时间以当地自考办安排为准)持“准考证”、“身份证”、全部“课程合格证”,办理本科毕业证者还须持有专科及以上毕业证原件,到所在市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经市自考办初审符合条件者,打印考生基本信息单,交考生核对签字,并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思想品德鉴定表》。
在职人员由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的负责人写出评语,加盖单位公章;非在职人员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写出评语,加盖公章。 经市自考办、主考院校、省自考委三级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及毕业生档案。
四、毕业时间
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五、具体程序
考生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以及全部单科合格证书交当地自考办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发给《毕业生登记表》。
《毕业生登记表》由考生本人填写,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于规定日期送交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报所在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和省考委审核。
考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不得隐瞒和造假,不得擅自涂改,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审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毕业生的有关档案材料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送毕业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六、领取程序
领取凭证:准考证、身份证
1、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告知自考专业及层次。
2、在领取毕业生档案登记簿上签名,如系受人委托代领,应同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并在签名栏内签“***代”;
3、领取档案袋和证书夹,仔细检查,有无错装或缺漏(档案袋内装自考毕业证书、自考课程合格证、自考毕业生登记表及毕业成绩单);
4、将毕业证书、自考课程合格证取出,由本人妥善保管。将自考毕业生登记表及成绩单(各1份)密封在袋内交本人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建议考生在密封档案前将自己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一份留存备查)。
七、待遇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是在职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是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的,由省级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选择录用或聘用。
在工资待遇方面,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